近日,山東濟寧市民楊先生加班時,突發(fā)腦溢血暈倒不治身亡。料理完后事,家屬卻被告知:盡管是在加班時倒下的,但卻不能認定為工傷,原因是“按照規(guī)定,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才算工傷”。這也引發(fā)了人們對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的討論。
建筑公司稱工人腦溢血48小時后死亡不視同工傷
楊先生今年51歲,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中午加班時突發(fā)腦溢血暈倒。工友們趕緊把他送到附近醫(yī)院搶救,家屬希望能救活他,醫(yī)院也盡了最大努力。但4天后,楊先生還是搶救無效死亡。由于是在工作崗位上突發(fā)疾病,家屬希望能給他申請工傷待遇,于是委托山東省農民工維權站的李強律師代為申請。李強到用工的建筑公司、勞動部門交涉后,對方給出的答復是:楊先生在48小時后死亡,不視同工傷。而如果認定了工傷,其家屬將獲得二三十萬的補償;認定不了,僅能獲得二三萬元的殯葬費補償。其間差距就因為這48小時。
山東省農民工維權站律師李強:死亡以后找單位的時候,單位說出24小時的不是工傷,家屬都不相信這個事情,他們又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局明確告訴他你這已經不是工傷了,不能享受工傷待遇了。
李強表示,對于工傷的認定,依據(jù)的是《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據(jù)了解,《工傷保險條例》保護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發(fā)生的傷害,而不是發(fā)生疾病,把“突發(fā)疾病”納入工傷保護,是對勞動者的保護。而48小時的限定,用意也很明顯,就是為了避免將突發(fā)疾病無限制地擴大到工傷保險的范圍內。
但李強認為,“48小時”的限制,造成了新的不公平,讓很多突發(fā)疾病的員工在保命還是保工傷之間抉擇,更讓一些不良的企業(yè)鉆了空子,故意拖延治療時間,最后躲過工傷的認定。甚至出現(xiàn)了,企業(yè)“積極”搶救,家屬“猶豫不決”的情況。
李強:企業(yè)為了超過48小時,故意用呼吸機呼吸的,甚至家屬一看應該搶救,但不搶救了。雖然說這道德上有問題,這法律確實存在著空白。
專家呼吁放寬“48小時”限制保護勞動者權益
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隨著勞動者工作強度加大,“過勞死”等醫(yī)學和法律上界定不明的情況日益增多。一旦發(fā)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卻因為“48小時”的限制而無法享受工傷待遇,不但死亡勞動者的家屬從情感上難以接受,一般人從常理角度來看,同樣會對這樣的規(guī)定產生質疑。
市民劉先生:我個人理解是不合理,工傷各種情況都有,還是要根據(jù)實際情況具體分析。
李強表示,隨著醫(yī)療水平的發(fā)展,搶救超過48小時是比較常見的,針對這一情況,法律是否可做出一些補充的規(guī)定,對原本比較剛性的48小時進行修正,例如經搶救后依賴呼吸機等輔助設備維持生命的,可以放寬不受48小時限制。
李強:涉及到極個別的情況,可以補充一下,像腦溢血這種病,或者是在使用個別的醫(yī)療器材的話,像呼吸機,生命體征沒有了,用呼吸機還能呼吸好幾天,這種情況下可以等同于死亡,可以申請工傷。
專家認為,立法初衷是為了保障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死亡后能夠得到救濟。以“48小時”來劃分是否屬于工傷,并不恰當,應當盡可能從保護勞動者的角度做出修改。
泰山管理學院教授解鵬:我們現(xiàn)在面臨的問題可能更加復雜,所以也就要求我們關于工傷認定的這些條件和標準也應該適度的調整,比如說有一些工傷造成的死亡,他很可能會超過48小時,如果這樣,就不被認定成工傷,這對于保護我們普通勞動者確實是不利的,所以需要及時的糾正和調整,這樣才有利于法律所應該保護的范疇。